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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规范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措施
2021-04-23 16:10   审核人:

本报讯近期,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山东省监察委员会、山东省审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全省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

《意见》指出,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向本地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上级纪委监察委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审计机关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虽未直接涉及党员、监察对象,但可能对纪检监察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事项,作为疑点线索,应按照管辖范围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事先会商,由审计机关相关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研究办理。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计机关负责线索移送的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日常沟通联络、情况会商、线索移送等工作。(樊宇明 韩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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